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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MeetMeetNow, Inc.
使用條款
使用 MeetMeetNow 前,請仔細閱讀本條款。
目錄
第1條 前言・對本條款之同意
第2條 定義
第3條 使用資格
第4條 註冊與身分確認
第5條 本服務與配對之機制
第6條 面對面會面・自負責任・關於安全之免責
第7條 使用者之行為・禁止事項
第8條 通報與處置
第9條 張貼內容與使用授權
第10條 費用・計費・付費會員
第11條 結算處理
第12條 退款・解約・契約解除權(撤回權)
第13條 退單・付款紛爭
第14條 智慧財產・權利之保留
第15條 免責(現狀有姿・可提供之範圍)
第16條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第17條 使用者之補償
第18條 隱私
第19條 使用停止・退會
第20條 本服務・本條款之變更
第21條 準據法・管轄・紛爭解決
第22條 一般條項
第23條 洽詢
第1條 前言・對本條款之同意
本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係由MeetMeetNow, Inc.(法人編號 2011001170861/本店所在地 東京都澀谷區道玄坂1-10-8 澀谷道玄坂東急大樓2F-C 郵編150-0043/代表人 西島和輝。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配對服務「MeetMeetNow」(以下簡稱「本服務」)之使用相關條件,於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訂立者。
本服務之性質
本服務係以使用者於指定之「碰面地點」面對面、即時地與其他使用者立即會合為目的之線上配對平台。本服務依據性別偏好、雙向之年齡範圍、相同之國家・城市、參與狀態及其他條件,使使用者彼此相互引介,於尋得符合條件之對象時進行配對(成立),建立碰面(Dating)並通知雙方。本服務僅止於提供線上引介之機會,就現實世界中使用者之間會面之實施、內容及結果,本公司並非當事人。本服務目前於194個國家・4,000個以上之城市提供,使用者介面支援59種語言。
網路異性介紹事業之申報
本服務作為網路異性介紹事業者,已依據交友網站規範法(關於規範利用網路異性介紹事業誘引兒童之行為等之法律,出会い系サイト規制法)進行申報(申報編號 2025-104-0138)。本公司遵守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營運本服務,並一概不認可兒童(未滿18歲者)使用本服務。
對本條款之同意與法律拘束力
本條款係於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成立之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契約。使用者於完成本服務之註冊手續,或使用本服務之時點,視為已同意本條款之全部條項。如無法同意本條款,使用者即不得註冊或使用本服務。
隱私權政策之一體性
本公司另行訂定之隱私權政策(以下簡稱「隱私權政策」)構成本條款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並納入本條款之中。使用者經由同意本條款,就隱私權政策所載個人資訊及與使用者相關資訊之處理,亦視為同意。
與個別規定之優先關係
本公司就本服務,除本條款外,得另行訂定各種指引、說明頁面、費用頁面、依特定商業交易法之標示及其他個別規定(以下簡稱「個別規定」)。個別規定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本條款之規定與個別規定之規定有所牴觸時,除該個別規定另有規定外,以本條款之規定優先適用。
正本
本條款以59種語言提供,惟各語言版本之間如有歧異時,以日語版為正本,其解釋具有優先效力。
聯絡方式
關於本條款之洽詢,請透過本服務內之洽詢表單(/contact_us)或電子郵件(contact[@]meetmeetnow[.]com)與本公司聯繫。
第2條 定義
本條款所使用用語之意義,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各款所定義者為準。
「本公司」
係指營運本服務之MeetMeetNow, Inc.(法人編號 2011001170861)。
「使用者」
係指同意本條款後,註冊本服務或使用本服務之全體個人。
「帳號」
係指為使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由本公司核發・管理之使用者專屬之註冊資訊及使用權限之總和。
「本服務」
係指本公司以「MeetMeetNow」或其他名稱所提供,以於碰面地點面對面・即時配對為目的之線上平台及其附隨之一切服務。
「配對」或「成立」
係指本服務之演算法,特定出性別偏好、雙向之年齡範圍、相同之國家・城市、參與狀態及其他條件均相符之對象,於該等使用者之間建立碰面(Dating)並通知雙方。同一兩位使用者之間之配對,於終生以一次為限,與過去曾成立配對之對象(包括因取消・通報而結束之情形)不會再次成立配對。
「碰面地點」
係指於本服務中成立配對之使用者彼此實際會合之場所,由本公司就各該城市所指定之地點。
「會面」
係指因配對成立,使用者於碰面地點或其他場所,於現實世界中與其他使用者面對面相見之行為。
「內容」
係指使用者於本服務註冊・傳送・上傳之一切資訊,包括個人檔案照片、用於身分確認之公家身分證件影像、個人檔案資訊、設定及其他資訊。
「身分確認」
係指使用者上傳公家身分證件(指護照、駕駛執照、國民身分證等公家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及個人檔案照片,由本公司之管理人員加以審查,進行核准、拒絕或標記之手續。
「付費會員」
係指於本服務支付每月使用費用,於有效期間內擁有配對功能使用權之使用者。於本服務中,男性使用者採每月計費制,女性使用者得免費使用。
「隱私權政策」
係指構成本條款一部分之,本公司關於個人資訊及使用者資訊處理之方針。
第3條 使用資格
年齡要件
本服務僅限滿18歲以上之個人方得使用。於使用者居住之國家或地區,成年年齡或使用本服務所需之年齡訂定為超過18歲時,則須達該年齡以上。本服務已作為網路異性介紹事業進行申報(申報編號 2025-104-0138),依據交友網站規範法(出会い系サイト規制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一概不認可兒童(未滿18歲者)使用本服務。縱有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亦不得註冊或使用本服務。
締約能力
使用者須具有與本公司締結本條款並受其法律拘束之完全能力。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或受協助宣告人使用本服務時,應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協助人之同意(就無須同意之行為不在此限)後使用。
年齡之表明保證及年齡確認
使用者於註冊及使用本服務時,應表明並保證自己符合前述年齡要件。年齡係經由本公司之管理人員審查使用者所提出之護照、駕駛執照、國民身分證等公家身分證件之影像予以確認。本公司審查之結果,如判斷使用者不符合年齡要件,或無法確認年齡時,本公司得拒絕該使用者之註冊,或停止或刪除既有之帳號。
一人一帳號
使用者僅得為自己持有一個帳號,不得建立・持有多個帳號。又,使用者不得將自己之帳號以出借、轉讓、買賣、變更名義或其他方法供第三人使用。
本公司之拒絕權・解除權
本公司得依其裁量,對任何個人拒絕本服務之註冊或使用,或限制・停止・剝奪本服務之使用資格。如查明使用者欠缺本條所定之使用資格,本公司得無須事先通知即停止或刪除該使用者之帳號,就因此致使用者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4條 註冊與身分確認
提供正確資訊
使用者於註冊本服務及管理帳號時,須提供真實、正確且完整之資訊,註冊資訊發生變更時應即時更新。不得提供虛偽、不正確或冒充他人之資訊。
個人檔案照片及公家身分證件之上傳
使用者為使用本服務,應上傳個人檔案照片及公家身分證件(護照、駕駛執照、國民身分證等公家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該等影像將安全地保存於本公司所使用之雲端儲存空間上。可上傳之影像,僅限檔案格式為 JPG 或 PNG,且每一檔案之大小在5MB以下者。本公司於保存時,採取將檔案名稱變更為難以推測之字串等安全管理措施。
管理人員之審查
本公司之管理人員審查使用者所上傳之個人檔案照片及公家身分證件之影像,並依其結果,進行身分確認之核准、拒絕,或作為危險使用者予以標記。僅於身分確認獲核准之情形,使用者方得使用本服務之配對功能。本公司不負就審查之基準及結果當否加以說明之義務,就審查之結果亦不對使用者負責。
身分確認之目的與界限
身分確認係以防止不正行為及確認使用者為滿18歲以上之年齡確認為目的,並非保證使用者之安全,亦非調查・保證對方之人格、品行、身分之真實性、過往犯罪紀錄或其他事項。本公司一概不進行犯罪紀錄之調查、性犯罪者資訊之查詢或其他身分背景調查。使用者應充分理解,縱使係已完成身分確認之對象,該對象之安全性亦非經本公司保證,並應自負責任進行會面或其他行為(參見第6條)。
公家身分證件影像之保存
為身分確認所提供之公家身分證件影像,於本公司完成身分確認之判定(核准或拒絕)後,將迅速刪除。就所進行確認之事跡,僅保留最低限度之紀錄。影像及其他資訊處理之詳情,依隱私權政策所定者為準。
帳號之安全與使用者之責任
使用者應嚴格管理自己帳號之認證資訊(電子郵件地址、密碼等),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出借或共用。使用者得設定本服務所提供之任意之兩階段認證(使用認證應用程式之一次性代碼及備用代碼者),本公司建議使用此功能。本公司為安全起見,就登入工作階段及登入狀態之保持,將有效期間限制於一定期間。
未經授權存取之通報
使用者如得知自己之帳號遭第三人非法使用,或有遭使用之虞時,應立即透過洽詢表單(/contact_us)或電子郵件(contact[@]meetmeetnow[.]com)向本公司通報。因使用者對認證資訊之管理不足、使用上之過誤或第三人之使用等致使用者所生之損害,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外,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5條 本服務與配對之機制
1. 本公司之角色(中立之仲介平台)
本服務係使使用者彼此於指定之碰面地點面對面・即時地立即相遇之配對平台。本公司僅係提供使用者之間相遇機會之中立仲介者,並非使用者之間所進行之聯絡、會面、交往或其他一切往來之當事人。本公司並非使用者之間所成立關係或合意之當事人,就使用者之間往來之內容、對方之人物形象、言行、目的、適格性或其他一切,不為任何保證或推薦。使用者彼此之關係,由各使用者依自身之判斷與責任形成。
2. 比對(配對)之條件
本公司依據各使用者所設定之條件及使用狀況,自動比對對方之候選人。比對僅於同時滿足下列全部條件之使用者之間進行。
- 雙方之性別偏好相互相符
- 雙方所設定之年齡範圍,對方之年齡相互落於其中(雙向年齡範圍之相符)
- 位於相同之國家且相同之城市
- 雙方均處於配對之參與狀態(參與中)
- 就男性使用者而言,處於付費會員之使用期間內(使用期間已屆滿者,不列為比對對象)
本公司於符合上述條件之對象存在多名時,原則上優先比對等候開始最早之使用者。又,就同一兩者之組合,終生僅進行一次比對,與已建立一次會面(碰面)之對象,無論其後之經過(包括取消・通報等)為何,均不會再次比對。
3. 碰面之成立與通知
比對成立時,本公司之系統於自動解除雙方之參與狀態後,建立關於碰面(會面)之資訊。碰面之場所,原則上為比對之起點使用者所在城市預先設定之碰面地點。碰面建立後,本公司向雙方使用者通知成立,對方之畫面經由即時通知之機制自動重新載入,並顯示碰面之內容。本公司僅為比對之目的利用地理位置資訊,不會向對方顯示使用者之精密座標。
4. 取消・解除・重新配對
碰面成立後,任一使用者將其取消,或通報對方時,該碰面即解除,使用者返回首頁畫面。本公司基於確認使用者意願之旨趣,於碰面解除後不會自動再次進行比對。使用者如再次希望配對時,須重新經由自身之操作進行配對之參與(啟用參與狀態)。
5. 成立・結果之不保證
本公司就比對之成立、碰面之實現、對方之出現、會面之持續、交往或其他任何結果,均不為保證。比對僅於符合前述條件之對象同時存在時方得成立,於無符合條件之對象之時段・地區,可能完全無法成立比對。使用者應事先了解,本服務並非承諾特定之相遇或成果。
第6條 面對面會面・自負責任・關於安全之免責
1. 會面係現實世界中自負責任之行為
本服務之本質,在於使用者於現實世界中,與此前素未謀面之第三人面對面會面之點。使用者應充分理解素不相識之人直接相見之行為伴隨本質性之危險後,依自身之判斷與責任與對方會面。與誰相見、何時・何地・如何相見、持續會面或中止會面、信任對方與否等一切判斷,均由各使用者自身為之,就其結果所生之情事,亦由各使用者自負責任。
2. 本公司不進行身分・背景之確認
本公司就使用者之犯罪紀錄、是否屬性犯罪者、前科前歷、暴力傾向、與反社會勢力之關係或其他品行・背景,一概不進行調查・查詢。身分確認(經由公家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審查之核准等),專以防止不當使用及年齡(為滿18歲以上)之確認為目的,並非保證對方為安全之人物、不致造成危險、申報內容為真實。縱使係獲身分確認核准之使用者,亦不意味本公司保證其安全性・可信賴性。
3. 危險之承受
使用者無論線上或線下,就與經由本服務結識之對象交流或會面所伴隨之一切危險,均應自負責任承受之。此包括對方所為之身體上・精神上・經濟上之加害、冒充、虛偽申報、犯罪行為及其他無法預期之情事。
4. 對本公司請求權之拋棄及不起訴之合意
使用者就無論線上或線下,因經由本服務之使用者之間交流或會面所生或與之相關之傷害、死亡、財產上損害、精神上損害及其他一切損失・損害,於法令所許可之最大範圍內,同意拋棄對本公司之一切請求權,並同意不以本公司為對方提起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但消費者契約法第8條・第10條及其他強行法規所不得拋棄・限制之範圍,以及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不在此限。
5. 為安全之指引
本公司為使使用者安全地使用本服務,強烈建議於會面時遵守下列事項。本公司並不監督・強制遵守此等指引,縱使遵守此等事項,亦不保證安全。
- 初次會面應於人潮往來之公共場所,於明亮之時段進行
- 應事先將會面之計畫(對方之資訊・場所・時間)告知可信賴之家人・朋友等
- 不應輕易揭露住家地址、工作場所或其他足資特定個人之資訊
- 注意飲食物及隨身物品之管理,一旦稍有不安或違和感,應立即中止會面,撤離至安全之場所
- 如感受到對身體安全之危險,應毫不猶豫地聯絡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
第7條 使用者之行為・禁止事項
1. 適用範圍
本條所定之禁止行為,不僅適用於本服務上(線上)之行為,就與經由本服務結識之對象面對面(線下)場面之行為,亦同等適用。使用者了解就本服務之使用,自身負有尊重其他使用者及第三人之安全・權利・尊嚴之義務。
2. 禁止事項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為下列各款所列行為或有該等之虞之行為。
- 對其他使用者之騷擾、糾纏、脅迫、威逼或滋擾行為
- 毆打、傷害或其他對身體之加害行為
- 性侵害、性強制、猥褻行為或其他性方面之不正行為
- 跟蹤行為及執拗之接觸・監視
- 強制、恐嚇、以脅迫之要求或其他壓制對方意願之行為
- 金錢・物品・勞務之招攬・要求・乞討,宗教・政治・網路傳銷或其他招攬行為
- 人口販運、性剝削、強制勞動或其他剝削行為
- 非法藥物之使用・授受・交易或其他與藥物相關之行為
- 竊盜、侵占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行為
- 詐欺、欺罔、以金錢為目的之誘引(包括所謂感情詐騙等)或其他不正之得利行為
- 冒充他人、建立虛偽之個人檔案、詐稱身分・屬性
- 詐稱年齡或其他規避滿18歲以上確認之行為
- 基於種族・國籍・信念・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之歧視或助長歧視之行為
- 毀謗名譽、侮辱、毀損信用或其他損害他人社會評價之行為
- 侵害他人之隱私、肖像、個人資訊,或未經同意取得・揭露・公開之行為
- 違反法令、條例或公序良俗之一切行為
- 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傳送・散布惡意軟體・病毒,侵害本服務安全之行為
- 對本服務之系統・伺服器・網路之未經授權存取、施加過度負荷之行為,以自動化手段取得資訊(如資料擷取等)
- 違反本服務原有目的,以營業・廣告・宣傳・垃圾訊息或其他商業目的使用之行為
- 屬黑道組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或與之有所牽連,或加以利用之行為
- 其他本公司就本服務之營運上或使用者之安全上合理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3. 零容忍方針
本公司就尤其對其他使用者之生命・身體・性方面尊嚴・財產之重大加害行為(毆打、性方面不正、跟蹤、藥物、涉及未成年之行為、詐欺等),一概不予容許(零容忍)。經認定有該等行為或有其之虞時,本公司得依第8條(通報與處置)之規定,無須事先通知,採取停止該使用者之使用、停止・刪除帳號、作為危險使用者予以標記、向偵查機關通報及其他必要且相當之處置。
第8條 通報與處置
1. 通報
使用者如判斷其他使用者之言行該當第7條(使用者之行為・禁止事項)之禁止事項,或有害及自己或第三人安全之虞時,得透過本服務上之通報功能,將該使用者通報予本公司。通報之理由,包括性侵害、暴力、跟蹤、未成年(含詐稱年齡)、藥物、竊盜、詐欺或其他重大面對面被害之相關事由。本公司建議使用者於實際感受到危險時,於通報之前,或與通報並行,迅速聯絡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
2. 本公司之調查及處置
本公司於收到通報,或其他懷疑有不當使用之情形時,得於認為必要之範圍內調查事實關係。本公司得依其調查之結果或合理之判斷,對成為對象之使用者,不論有無事先通知,採取包括下列在內之處置。又,本公司未必負有就通報內容進行調查之義務,就採取何種處置亦由本公司依合理之裁量決定。
- 暫時停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使用
- 停止或刪除帳號
- 作為危險使用者予以標記(包括遭通報或遭拒絕之使用者)
- 刪除或隱藏所張貼之內容或其他資訊
- 拒絕身分確認或撤銷核准
- 於依法令或本公司判斷必要之情形,向偵查機關或其他公家機關通報・提供資訊
3. 不介入使用者之間紛爭
本公司就使用者之間所生之紛爭,不負調解・仲裁・解決之義務。本公司採取或不採取前項之處置,並非判斷或保證任一使用者主張之當否,使用者之間之紛爭,由該使用者自負責任解決。本公司就因實施或不實施此等處置致使用者所生之損害,除依第16條(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之規定者外,不負責任。
第9條 張貼內容與使用授權
1. 張貼內容之定義
本條中「張貼內容」係指使用者向本服務上傳、註冊、傳送或以其他方法提供之一切資訊,包括個人檔案照片、為身分確認所提供之公家身分證明文件(護照、駕駛執照、國民身分證等)之影像、個人檔案上之顯示項目(性別、年齡、關於碰面地點之城市・國家資訊等),以及使用者經由本服務向本公司提供之其他素材。
2. 權利之歸屬
關於張貼內容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原始歸屬於擁有該權利之使用者或正當權利人,本條款之任何規定均不使該等權利移轉予本公司。使用者除依本條款對本公司授予下列授權外,繼續保有對張貼內容之自身權利。
3. 對本公司授予授權
使用者經由向本公司提供張貼內容,於以本服務之營運、提供、維護、確保安全及向使用者提供功能為目的之限度內,對本公司授予儲存、重製、顯示、傳送、於技術上必要之範圍內變更(顯示尺寸之轉換、檔案格式之最佳化等)該張貼內容之,無償、非專屬、以全世界為對象,且不得轉讓・不得再授權之授權。但本公司僅得對提供本服務所必要之受託方(包括用於儲存影像等之雲端服務事業者)於本公司指示之範圍內再授權本授權。本授權並非於達成上述目的所必要之範圍以外使用張貼內容,亦非認可本公司將使用者之張貼內容用於廣告或其他對外目的。
4. 關於張貼內容使用者之表明・保證及責任
使用者就自身所張貼之張貼內容,表明並保證自己擁有為張貼及對本公司授予前項授權所必要之一切權利及權限,且該張貼內容及其張貼不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肖像權、隱私或其他權利,且不違反法令及本條款。就張貼內容之內容及其張貼所生之責任,由張貼該張貼內容之使用者承擔,本公司就使用者張貼內容之正確性、合法性、真實性等不負責任。
5. 授權之終止及刪除
使用者刪除張貼內容,或使用者終止本服務之使用(退會)時,關於該張貼內容之前述第3項授權即終止。但下列各款所列情形,該授權及張貼內容之保存可能繼續。
- 作為系統上之備份已重製之張貼內容,於依通常運作而消除之前之期間
- 為履行法令上之保存義務、應對紛爭、防止・調查不正行為或其他正當目的,於必要範圍內保存之情形
又,就為身分確認所提供之公家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如第4條(註冊與身分確認)所定,於身分確認之判定完成後,迅速刪除。
6. 違規內容之刪除
本公司於合理判斷張貼內容違反本條款或法令,或有違反之虞時、判斷侵害第三人權利時、或其他判斷為維持本服務適當營運所必要時,得不事先通知使用者,刪除或隱藏該張貼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本公司就因此等處置致使用者所生之損害,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不負責任。
第10條 費用・計費・付費會員
1. 費用體系(男性付費・女性免費)
本服務中配對功能之使用,依使用者之性別而計費之有無有所不同。
男性使用者採每月計費制(付費會員)
,經由支付所定之每月費用,得於對象期間中使用配對功能。相對地,
女性使用者得免費
使用配對功能,就該功能之使用不產生費用。費用體系係以本服務之健全營運及維持安全性為目的而訂定,本公司得依本條款變更費用體系。
2. 每月費用與實際請款金額
適用於男性使用者之每月費用,以本公司依使用者之註冊國・地區之所得水準區分所定之未稅基準價格作為基礎,再加計結算時點之匯率,以及所適用之加值稅・消費稅等稅率予以計算。
適用於使用者之具體金額(包括未稅價格、稅額,以及以當地貨幣計價之合計金額),顯示於本服務內之費用頁面。
費用可能修訂,最新費用始終刊載於費用頁面。使用者得於進行結算之前,於該費用頁面確認所適用之金額,以進行結算手續,即視為同意該金額。
3. 因費用所獲得之利益
男性付費會員支付每月費用所獲得之利益,為於對象期間中本服務配對功能之使用。亦即,取得啟用參與狀態而接受碰面對象之比對,與符合條件之對象之碰面(配對)得以成立之地位。
費用之支付,並非保證與特定對象之配對成立、會面之實現或會面之結果或任何成果。
配對僅於雙方之參與狀況・希望條件・所在地及其他條件同時相符時方得成立,於對象期間中可能一次都未成立配對。
4. 結算方法與無自動續訂
男性付費會員之結算,
每月透過 PayPal 進行一次性扣款(一次付清)
。使用者透過 PayPal 以信用卡或 PayPal 所認可之其他方法支付。
本服務之計費並非自動續訂(持續計費)。
本公司並不接收・持有使用者信用卡資訊之全部,故本公司方無法對使用者之結算方式持續・自動地計費。因此,使用者為於翌月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須每次由使用者自身手動進行付款手續。
5. 使用期間之屆滿與失效
付費會員之使用期間,為自結算完成起1個月。該
使用期間屆滿後,付費會員之地位即失效,男性使用者即無法使用配對功能。
為重新開始使用,使用者須重新手動進行每月費用之付款手續。本公司於使用期間屆滿之前,或屆滿之後,不會自動再次計費。
6. 無解約・按日計算・結轉
付費會員
得隨時自個人頁面解約(停止續訂)。
本服務並非自動續訂,故經由使用者不進行下次之付款手續,付費會員之契約即隨使用期間之屆滿而終止。又,
就已支付之每月費用,縱使於使用期間中途解約,亦不進行按日計算之結算・退款,亦不得將未使用之期間結轉至翌月以後。
退款處理之詳情,依第12條(退款・解約・契約解除權(撤回權))所定者為準。
第11條 結算處理
1. 由結算代理事業者(PayPal)處理
本服務中付費會員之結算,
由 PayPal 依其條款處理。
使用者於本服務上進行結算手續時,該手續經由 PayPal 所提供之結算服務完成。使用者與 PayPal 之間關於結算之關係,適用 PayPal 所定之使用條款及隱私相關方針,故使用者應事先確認此等內容。
2. 不保存卡片資訊
本公司
不接收・保存使用者之信用卡號或其他卡片資訊之全部。
卡片資訊之輸入・處理・保管均於 PayPal 進行,本公司僅取得結算之成敗、結算金額、貨幣、交易識別資訊等,結算之紀錄及稅務上管理所必要範圍之資訊。藉此,本公司之環境內不會保有卡片資訊之全部。
3. 收據之開立
本公司
於每次結算完成時開立收據。
收據記載結算金額、貨幣、所適用之稅額、使用對象期間,以及特定交易之識別編號(發票編號)等。
本公司所開立者為收據,不開立請款單(發票)。
收據得自個人頁面之付款紀錄確認。又,關於結算交易之稅務上紀錄,經由本公司所使用之稅務紀錄服務加以管理。
4. 匯率及稅之顯示
結算時,顯示基於使用者之所在地區及所適用匯率之以當地貨幣計價之金額,以及依使用者所在法域而適用之稅(加值稅・消費稅等)。
稅額原則上以使用者之註冊國為基準計算。
使用者得於結算手續之畫面,確認未稅金額、稅額及合計金額後進行結算。
5. 付款時期及服務提供開始時期
男性付費會員之付款時期,為
服務之使用開始時,以及每月之續訂時
。本服務並非自動續訂,故各月之續訂時須由使用者自身手動進行付款手續。服務之提供開始時期,為
結算完成後立即
,使用者於結算完成後得立即使用配對功能。
第12條 退款・解約・契約解除權(撤回權)
1. 解約
付費會員
得隨時自個人頁面解約(停止續訂)。
本服務並非自動續訂,經由使用者不進行下次以後之付款手續,付費會員之契約即隨現已支付之使用期間之屆滿而終止。因此,使用者無須為解約進行特別之操作,僅經由不進行續訂,契約亦即終止。
2. 關於退款之原則
本公司就已支付之費用,原則上不予退款。
此係沿襲本服務依特定商業交易法之標示所定之既有方針。縱使於使用期間中途解約,或於使用期間中未使用本服務,已支付之費用亦不予退款,亦不進行按日計算之結算。
但本公司判斷必要時,不在此限,得依本公司之裁量予以退款。
3. 對歐盟・英國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撤回權)
不論前項之規定,
僅限居住於歐盟(EU)會員國或英國之消費者使用者,自結算日起14日內,得無須理由撤回(解除契約)該結算所涉之契約。
於該期間內合法進行撤回時,本公司
退還所支付金額之全額。
本公司採取不取得使用者就本服務立即開始使用之明示同意之方針,故撤回時,不進行依撤回前使用日數之按比例(按日)扣除,退還全額。
4. 撤回之方法
欲行使前項撤回權之使用者,
應透過本服務之洽詢表單(/contact_us)或電子郵件(contact[@]meetmeetnow[.]com),向本公司明確通知撤回之意思。
本公司於收到撤回之通知並確認其內容後,於合理期間內對原結算方式進行全額退款手續。
5. 其他地區之處理
就居住於歐盟會員國及英國之消費者以外地區之使用者,本條第3項之撤回權不適用,如第2項所定原則上不予退款。
依各地區之強行法規承認使用者退款請求權或其他權利時,依該法令所定者為準。
第13條 退單・付款紛爭
1. 退單之前要求聯絡客服
使用者就本公司計費之內容有疑義時,或就結算發生紛爭時,
於對發卡公司等提出退單(取消付款)之申請之前,應先聯絡本公司之客服窗口(洽詢表單(/contact_us)或電子郵件 contact[@]meetmeetnow[.]com)。
多數事案,經由直接聯絡本公司,於第12條(退款・解約・契約解除權(撤回權))所定退款方針之框架中,得圓滑且迅速地解決。
2. 對惡意退單之處置
使用者無正當理由,或未經事先聯絡本公司,惡意提出退單或其他取消付款之申請時,本公司得對該使用者,
採取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或本條款所定之其他處置。
又,本公司得就因該退單致本公司所負擔之退還金額,以及與之相關所生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對該使用者收取(請求)。本公司保留採取此等處置之權利,此等權利之行使,並不妨礙本公司依本條款所擁有之其他權利之行使。
第14條 智慧財產・權利之保留
1. 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
構成本服務,或與本服務相關之軟體、原始碼、程式、資料庫、畫面設計、版面配置、使用者介面、文字、影像、影片、圖示、標誌及其他製作物,以及「MeetMeetNow」及本公司就本服務所使用之其他商號、商標、服務標章、名稱及標誌(以下總稱「本智慧財產」)之相關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設計權、技術知識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及與之相關之權利,歸屬於本公司或對本公司正當授予權利之第三人。使用者之張貼內容,不包含於本條所稱之本智慧財產,依第9條(張貼內容與使用授權)之規定。
2. 有限之使用授權
本公司以使用者遵守本條款為條件,對使用者僅於依本條款所定之目的及態樣使用本服務所必要之範圍內,授予使用本智慧財產之,非專屬、不得轉讓、不得再授權且得撤回之使用授權。該使用授權並不對使用者產生本智慧財產相關任何權利之移轉,亦不授予逾本條款明示授權範圍之任何權利。
3. 禁止行為
使用者未經本公司事先之書面同意,不得就本智慧財產為下列各款所列行為。
- 重製、轉載、變更、改編、頒布、公開傳輸、出借或其他須權利人授權之使用
- 對本服務或其資料使用自動化手段(機器人、擷取程式、爬蟲、蜘蛛程式等)收集、取得或蓄積資訊
- 對構成本服務之軟體進行反編譯、反組譯、還原工程或其他解析原始碼或結構之行為
- 製作基於本智慧財產之衍生物、利用衍生著作物或商業利用
- 刪除、變更或隱匿商標、標誌、著作權標示或其他權利相關之標示
4. 權利之保留
本條款中本公司未對使用者明示授予之一切權利,均保留予本公司及其正當權利人。本條款之任何規定,均不得依默示、禁反言或任何法理,解釋為對使用者授予本智慧財產相關之權利或使用授權。
第15條 免責(現狀有姿・可提供之範圍)
1. 以現狀有姿・可提供之範圍提供
本服務係以現已提供之狀態(現狀有姿)及本公司可提供之範圍提供者。本公司並不保證本服務符合使用者之特定目的,具有所期待之效用、商業價值、正確性、有用性。
2. 不保證無中斷・安全性・無錯誤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無中斷地持續提供、不含錯誤、不良運作、病毒或其他有害程式、於任何時點均安全,或瑕疵獲修正。本服務可能因系統之維護、故障、通訊線路・設備之事故、第三人服務(結算處理者、雲端事業者、電信事業者等)之停止或其他事由,未經預告即暫時停止或受限。
3. 關於其他使用者之不保證
本服務僅係比對使用者彼此,提供面對面碰面之機會者。本公司除得要求使用者為身分確認而提出公家身分證明文件(第4條)外,就其他使用者之身分、年齡、屬性、表明內容、人格、品行、行為、意圖或目的,不為調查、保證或擔保。本公司所實施之身分確認,係以防止不正行為及年齡確認為目的,並非保證其他使用者之安全性,亦非進行犯罪紀錄之調查、性犯罪者資訊之查詢或其他身分背景調查(參見第6條)。
4. 配對結果・會面結果之不保證
本公司就使用者之配對成立、與特定對象之配對成立、基於所成立配對實際進行會面,或會面或其他交流帶來使用者所期待之結果,均不為保證。配對係依據性別偏好、雙向之年齡範圍、相同之國家・城市、參與狀態及其他條件進行,其成立並不獲保證。
5. 默示保證之否認
本公司於所適用法令所許可之最大範圍內,就本服務,不為商品性、特定目的之適合性、權利之不侵害、正確性及其他一切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但本項並非排除或限制本公司依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強行法規所負之責任。
6. 關於第三人內容・行為之免責
本公司就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經由本服務或與之相關提供、顯示或傳送之內容、資訊及發言,以及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之行為(包括線上及面對面者),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不負責任。使用者就此等內容及行為相關之判斷及應對,應自負責任為之。
第16條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1. 一定損害之排除
本公司就與本服務或本條款相關致使用者所生之損害中,間接損害、附隨損害、結果損害、特別損害、所失利益、資料之喪失或毀損、事業之中斷、信用或名譽之毀損,以及懲罰性損害,無論本公司是否事先被告知其發生之可能性,於所適用法令所許可之範圍內,不負責任。
2. 責任之上限
就與本服務或本條款相關本公司對使用者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累計總額,無論其法律依據(契約責任、侵權責任或其他)為何,以該損害發生之前12個月間該使用者作為本服務之對價對本公司實際支付之金額為上限。於使用本服務時該使用者未對本公司為任何支付之情形,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 適用除外
前各項之規定,於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不適用。
- 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
- 不得拋棄之對生命或身體之損害
- 依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強行法規,不得免除或限制本公司責任之範圍
前各項之任何規定,於該當上述各款之範圍內,均不排除或限制本公司所負之責任,本條並無意圖全部免除本公司之責任。
4. 解釋
本條之各規定,於所適用法令所許可之最大範圍內具有效力,縱使任一規定經判斷為無效或不能執行,其他規定之效力亦不受影響。
第17條 使用者之補償
1. 補償義務
使用者就因下列各款之任一所起或與之相關,由第三人對本公司、本公司之董事、員工、代理人或受託方(以下總稱「受補償者」)所為之請求、要求、訴訟、程序,或伴隨此等致受補償者所生之損害、損失、責任、賠償金、和解金、費用及合理之律師費用,予以補償、防禦,並使受補償者免於損害。
- 使用者對本服務之使用或對本公司所提供功能之使用
- 使用者之行為(包括與經由本服務結識之對象面對面之碰面及會面或其他交流)
- 使用者所張貼、傳送或提供之張貼內容
- 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或本公司所定其他規程或所適用法令
- 使用者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包括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名譽或其他權利)
2. 防禦之協力等
本公司得以自己之費用與判斷,就依本條使用者負有補償或防禦義務之請求等,保留自行防禦及管理之權利。於此情形,使用者應於合理之範圍內協力本公司之防禦。使用者未經本公司事先之書面同意,不得進行產生受補償者責任或義務,或限制受補償者權利內容之和解。
3. 存續
依本條使用者之補償義務,於使用者終止本服務之使用、退會或依本條款之契約終止後,仍有效存續。
第18條 隱私
1. 隱私權政策之適用
本公司就使用者個人資訊或其他個人資料之處理,依構成本條款一部分之另行訂定「隱私權政策」。使用者經由使用本服務,了解該隱私權政策之內容,並承認本公司依其處理個人資料。本條款與隱私權政策之間有所牴觸時,就個人資料處理之相關事項,以隱私權政策之規定優先。
2. 利用目的之通知
本公司依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法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者之義務,個人情報保護法)及其他所適用法令,於自使用者取得個人資料時,通知其利用目的,或事先公布。關於具體之利用目的、所取得資訊之項目、第三方提供及委託、跨境移轉、保有期間,以及請求閱覽・更正・停止利用等(閱覽等之請求)之方法,依隱私權政策所定者為準。
3. 須瀏覽器許可之資訊取得
本服務為向使用者顯示最近之碰面地點及城市,可能取得使用者之精密位置資訊(GPS)。該精密位置資訊之取得,係於取得經由瀏覽器使用者之許可後進行,使用者不許可時,本公司退而依基於 IP 位址之國家單位判定。精密位置資訊僅用於位於相同國家・城市之使用者彼此之配對,不會向對方顯示原始座標。本公司將精密位置資訊作為敏感度高之資訊慎重處理。
4. 公家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
就為身分確認所取得之公家身分證明文件(護照、駕駛執照、國民身分證等)之影像,本公司僅由承辦人員進行目視確認,不進行生物特徵資料之自動比對等。該影像處理之依據及保存之方法,依隱私權政策所定者為準,就該影像之取得不另行依本條取得明示同意(詳情請參閱隱私權政策)。又,該影像於身分確認之判定(核准或拒絕)完成後,迅速刪除(參見第4條)。
第19條 使用停止・退會
1. 本公司之使用停止・終止
本公司於使用者該當下列各款之任一,或本公司合理判斷有該當之虞時,得無須事先通知,暫時停止該使用者對本服務之使用、凍結帳號,或刪除帳號而終止使用契約。
- 違反本條款或本公司另行訂定之規定之情形
- 對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危險,或有造成之虞之行為(包括性侵害、暴力、跟蹤、與未成年之接觸、藥物之交易、竊盜、詐欺或其他重大行為)之情形
- 未提出身分確認(經由公家身分證明文件之確認)所必要之文件,或依所提出文件未完成身分確認,或提供虛偽資訊之情形
- 查明為未滿18歲之情形
- 遭其他使用者通報,或遭拒絕,本公司判斷為危險使用者之情形
- 怠於支付應付費用,或進行退單等不正付款紛爭之情形
- 妨礙本服務之營運,或毀損其信用之行為之情形
- 違反第7條(使用者之行為・禁止事項)所定排除反社會勢力之相關事項之情形,或其他本公司判斷繼續使用為不適當之情形
本公司就依本項處置致使用者所生之損害,僅於本條款所定之範圍內負責任,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一概不負責任。
2. 使用者之退會
使用者得以本公司所定之方法,隨時自個人頁面退出本服務,終止使用契約。退會手續完成之時點起,使用者即喪失使用本服務之資格。
3. 對付費會員期間之影響
本服務付費會員(男性使用者)之計費並非自動續訂,使用期間每次支付為1個月,其後自動失效而無法使用配對功能。縱使使用者退會,或本公司終止使用契約,就已經過之付費會員期間之費用,不進行按日退款、未使用期間之結轉及結算。退款之處理,依第12條(退款・解約・契約解除權(撤回權))之規定。
4. 終止時資料之處理
使用契約終止後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處理(包括保有・刪除・依法令上保存義務之保存),依隱私權政策所定者為準。又,公家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於身分確認之判定(核准或拒絕)完成後,迅速刪除。
5. 終止後之存續
使用契約終止或本服務提供終止後,依其性質應存續之條項(包括張貼內容之使用授權、智慧財產、免責、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補償、準據法・管轄・紛爭解決、一般條項及其他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相關條項),仍有效力。
第20條 本服務・本條款之變更
1. 本服務之變更・中斷・終止
本公司得依使用者之便利性、技術上之必要性、外部服務之狀況或其他情事,變更、追加或改善本服務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又,本公司於有系統之維護檢查、故障應對、安全上之必要、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時,得暫時中斷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提供,並得因營業上或營運上之理由終止本服務。終止本服務時,本公司於合理可能之範圍內,努力事先通知使用者。
2. 本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可能變更本條款(包括本公司就本服務相關所定之諸規定)。本公司於本條款之變更符合使用者之一般利益之情形,或不違反本服務之目的,按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相當性及其他情事而言為合理之情形,得依民法上關於定型化契約變更之規定(民法)及其他所適用法令,變更本條款。
3. 變更之手續及效力發生
本公司變更本條款時,將變更後本條款之內容及其效力發生時期,以於本服務上之公告、電子郵件或本公司認為適當之其他方法周知。就對使用者重要之變更,本公司努力於其效力發生時期前留有相當之期間,事先告知變更之內容及其摘要。就輕微之變更,於公告於本服務上之時點或本公司指定之時點,發生效力。
4. 對變更之同意及不同意
變更後本條款之效力發生時期經過後,使用者繼續使用本服務時,使用者視為已同意變更後之本條款。使用者不同意變更後之本條款時,使用者得依第19條(使用停止・退會)退出本服務。
第21條 準據法・管轄・紛爭解決
1. 準據法
關於本條款之成立、效力、解釋及履行,以及使用本服務相關之一切事項,以日本法為準據法。
2. 紛爭解決(協議前置)
就與本服務或本條款相關於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所生之紛爭,兩當事人應先誠實協議,努力謀求圓滿之解決。
3. 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就經前項協議仍未能解決之紛爭,以裁判解決之,並依訴訟標的金額,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本公司就與使用者之間之紛爭,不強制以仲裁程序解決,亦不設置使其拋棄進行集體訴訟(包括集體仲裁)權利之條項。
4. 強行性消費者保護之保留
不論前各項之規定,於使用者為消費者之情形,使用者依其慣常居所地國家或地區之法令上,因不得拋棄之強行性消費者保護規定(包括關於裁判管轄之強行規定)而對使用者賦予保護時,本條之規定並不妨礙該保護,並以該強行規定優先適用。
第22條 一般條項
1. 可分離性
縱使本條款之任一條項或其一部,依法令經判斷為無效或不能執行,本條款之其餘規定及該條項之其餘部分,仍繼續完全有效地存續。就經判斷為無效或不能執行之部分,解釋為最接近該部分旨趣之有效且可執行之內容,或予以置換。
2. 存續
本條款中依其性質應存續之條項(包括張貼內容之使用授權、智慧財產・權利之保留、免責、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使用者之補償、準據法・管轄・紛爭解決及本條),於使用契約終止後仍有效力。
3. 權利義務之轉讓
使用者未經本公司書面之事先同意,不得將本條款上之地位或基於本條款之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承繼予第三人,或供作擔保。本公司就本服務之相關事業轉讓予第三人,或進行合併、公司分割或其他組織重整行為時,得伴隨該事業轉讓等,使本條款上之地位、基於本條款之權利義務及使用者之註冊資訊或其他資訊承繼予該事業之受讓人等,使用者事先對此同意。
4. 權利之不拋棄
縱使本公司未行使基於本條款之權利,或遲延其行使,亦不視為本公司拋棄該權利。本公司行使部分權利,並不妨礙其餘權利之行使。
5. 不可抗力
因天災地變、火災、停電、戰爭、內亂、暴動、勞資爭議、法令之制定修廢、政府機關之命令・處分、通訊線路或電信設備之障礙、本公司所使用外部服務(包括雲端基礎設施、結算代理或其他外部服務)之停止・障礙或其他逾本公司合理支配之事由,致本公司基於本條款義務之履行遲延或不能時,本公司就該遲延或不能不負責任。
6. 完整合意
本條款及隱私權政策,構成關於本服務使用於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之完整合意,並優先於在此之前以口頭或書面所為之一切合意、表明及理解。
7. 通知
本公司對使用者之通知,得以於本服務上之公告、向使用者所註冊之電子郵件地址傳送電子郵件或本公司認為適當之其他電子方法為之,該通知於發信或公告之時點,視為已到達使用者。使用者對本公司之聯絡,依第23條(洽詢)所定之方法。
8. 語言・正本
本條款以59種語言提供,惟各語言版本之間於解釋產生差異時,以日語版為正本,其解釋具有優先效力。
9. 當事人之關係
本條款之任何規定,均不於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產生僱傭關係、代理關係、合夥關係、合資關係或本條款明示規定以外之其他法律關係。使用者無權以本公司之代理人身分行為。
第23條 洽詢
1. 事業者之標示
本服務由下列事業者營運。
- 商號: MeetMeetNow, Inc.
- 法人編號: 2011001170861
- 地址: 東京都澀谷區道玄坂1-10-8 澀谷道玄坂東急大樓2F-C 郵編150-0043
- 代表人: 西島和輝
2. 聯絡方法
關於本條款、本服務或使用者個人資料處理之洽詢、查詢及閱覽等之請求,請以下列任一方法為之。
- 電子郵件: contact[@]meetmeetnow[.]com
- 洽詢表單: /contact_us
3. 回覆
本公司於確認洽詢之內容後,通常努力於收到後5個營業日內回覆。但依洽詢之內容、調查之要否或其他情事,回覆可能需要相應之期間。
4. 常見問題(FAQ)
於洽詢之前,亦請一併參閱本服務之說明/常見問題(FAQ)頁面。該頁面刊載關於身分確認、費用・付款、配對、安全、帳號等一般問題之回覆。